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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邂逅登记新要求 | 银监会《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2017-09-12 龚乐凡 中伦视界

                 


8月2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填补了我国信托登记领域的制度空白。

 

在此之前,中国银监会已于2016年12月12日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6]410号),同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开业。同年12月23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54号),规定了信托登记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类型。


按照“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总体原则,《办法》主要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及流程、信托登记信息管理、监管要求等内容,构建了我国信托业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

 

《办法》的实施可能会给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一方面,通过登记行为,有助于“确认信托各项要素、厘清各方权责关系”;另一方面,这种登记和公示似乎对于信托的私密性提出了挑战。


目前,国内不少信托公司已开始大力发展家族信托业务。然而,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内的资金类家族信托(单一资金信托)也需要办理信托登记。通常来说,传承规划、资产隔离、私密性保障、慈善公益及合理节税是家族信托所具有的五大功能。《办法》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增加人们对本就不甚健全的国内资金类家族信托是否能够发挥其所应有的私密性保障功能的担忧。我们注意到,在《办法》的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了信托登记的信息范围,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也就是说,国内资金类家族信托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分配机制等最为关键和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登记。

 

《办法》在第五章规定了对信托登记信息看似严格的保密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公开的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或者获取信托登记信息”,并且,信托登记公司“不得将由信托登记信息统计、分析形成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或者对外提供”。第三十四条亦规定,“委托人、受益人仅可以查询与其权利、义务直接相关且不违背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登记信息。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受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然而,实践中新成立不久的信托登记公司的保密工作做得有多好、《办法》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如何等,都需要留待观察。

 

考虑到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在《办法》实施以后,就设立资金类家族信托,针对信托登记制度所造成的关于信托私密性保障功能的担忧可能会变的较为普遍。这也就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针对如何在信托登记制度下继续实现家族信托的私密性保障功能进行特别的架构设计与筹划。


反观在海外成熟的家族信托制度中,家族信托的信息(尤其是关于受益人、分配机制等信息)仅限于相关当事人知悉,上述关于信托登记的要求并不常见。可以说,信托登记制度实施的大背景下,家族信托本身所应该具有的私密性保障功能可能会遭遇一个较大的挑战。

 

中国银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对于《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2018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考虑到家族信托的期限通常较长,这也就意味着,目前已设立的国内资金类家族信托,相当数量可能需要补办信托登记。

 

未来,除上述关于私密性保障的问题以外,信托登记制度还将在实践中面临民事信托如何纳入信托登记范畴、以及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如何进行信托登记等问题。我们期待上述问题将在实践中逐步得到解决。



作者简介:


龚乐凡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房地产, 税法与财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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